輕型鋼結構設計規程是這樣來區分輕鋼和普鋼的:輕型鋼結構房屋沒有嚴格的定義,一般可用主要受力構件的截面組成來區分。
因此以下的結構都可稱為輕型鋼結構:
。1)由冷彎薄壁型鋼做成的結構;
。2)由熱軋輕型型鋼做成的結構;
。3)由焊接和高頻焊接輕型型鋼組成的結構;
。4)由圓管、方管、矩形管等做成的結構;
。5)由薄鋼板焊成的構件做成的結構;
。6)由以上各種構件組合做成的結構。
判定結構為重鋼與輕鋼結構確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,很多有經驗的設計師或項目經理也常常不能完全說明白,但我們可以以一些數據綜合考慮并加以判斷:
1、廠房行車起吊重量:大于等于25噸,可以認為為重鋼結構了!
2、每平米用鋼量:大于等于50KG/M2,可認為是重鋼結構!
3、主要構件鋼板厚度:大于等于10MM,輕鋼結構用的較少。
另外,還有一些參考值:如每平米造價,最大構件重量,最大跨度,結構形式,檐高等,以上這些在判斷廠房是否為重鋼或輕鋼時可以提供經驗數據,當然現在很多建筑都是輕、重鋼都有。但有一些我們可以較肯定的說是重鋼:如:石化廠房設施、電廠廠房、大跨度的體育場館、展覽中心,高層或超高層鋼結構。
實際上國家規范和技術文件都并沒有重鋼一說,為區別輕型房屋鋼結構,也許稱一般鋼結構為“普鋼”更合適。因為普通鋼結構的范圍很廣,可以包含各種鋼結構,不管荷載大小,甚至包括輕型鋼結構的許多內容,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只是針對其“輕”的特點而規定了一些更具體的內容,而且范圍只局限在單層門式剛架。 輕鋼結構也是一個比較含糊的名詞,一般可以有兩種理解。一種是現行《鋼結構設計規范》(GBJ50017-2002)中“圓鋼、小角鋼的輕型鋼結構”,是指用圓鋼和小于L45*4和L56*36*4的角鋼制作的輕型鋼結構,主要在鋼材缺乏年代時用于不宜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制造的小型結構,現已基本上不大采用,所以這次鋼結構設計規范修訂中已基本上傾向去掉。另一種是《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》所規定的具有輕型屋蓋和輕型外墻(也可以有條件地采用砌體外墻)的單層實腹門式剛架結構,這里的輕型主要是指圍護是用輕質材料。既然前一種已經快取消,所以現在的輕鋼含義主要是指后一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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